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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修订草案)

2023-02-28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修订草案)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宣传图


  昨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对《苏州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将《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公布,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3月27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苏州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公示图


  联系人:谭善华

  电话:0512-69821311

  邮箱:zscqfwc@scjg.suzhou.gov.cn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贯彻执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表彰奖励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激励专利权利人、发明人(设计人)、版权创作人创新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设下列三个奖项: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优秀版权奖每年评审一次,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苏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设置和奖励周期。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名推荐,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为四年。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奖项数量: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原则上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申报评审情况确定。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不分等级,奖项数量每届不超过5项。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项数量为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第六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授予全市范围内通过创新活动而获得核心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专利奖的专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申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市常住居民,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该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该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该专利为核心专利,专利布局对企业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六)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七)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等专利奖。


  第七条 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授予具有较强发明创造能力、其发明创造具有显著价值的公民。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本市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人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有效专利 1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境)外专利2件以上。


  (三)其发明创造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突破性。


  (四)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五)其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第八条 苏州市优秀版权奖授予创作作品具有显著价值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版权奖的作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或较强创造性。


  (三)申报作品已经发表,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四)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其他版权纠纷。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候选项目须经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级市、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条 推荐单位须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申报表。


  (二)该专利的专利号,及其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授权公告文本。


  (四)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已获得的奖励、荣誉和相关外围专利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申报表。


  (二)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其主要有效专利的技术内容,产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和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苏州市优秀版权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创作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作品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作品的出版物、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分别组织相关领域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评审小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各评审小组推荐意见进行汇总、核实,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项等级。


  第十六条 对拟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获奖奖项有异议者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收到异议意见后5日内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七条 拟获奖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名单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奖金为:


  (一)苏州市优秀专利奖一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5万元。


  (二)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0万元。


  (三)苏州市优秀版权一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江苏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按省级奖励的两倍给予配套。


  各奖项具体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奖奖励经费在苏州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苏州市知识产权(版权)奖奖励经费在苏州市出版印刷及版权示范管理推广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已获奖者被查实弄虚作假、不具备获奖条件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决定、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被查实在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今后评奖活动资格,对情节严重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国和无国籍人士在本市居住、生活、工作期间获得专利权、版权,并在本市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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