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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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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2-12-27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为做好我省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家底,确保商标代理机构应备尽备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摸排工作,提醒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07号公告要求,采用线上方式,通过中国商标网重新备案模块,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补充填写机构有关信息、重新填写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按时完成重新备案工作。

二、强化宣传,明确机构备案相关法律责任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宣传引导,阐明开展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意义,特别是要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中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及时宣贯到机构、传导到机构,强化商标代理机构法治意识。

三、公开信息,引导市场主体选择正规代理机构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定期整理汇总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进展情况,并在门户网站、信息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通过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信息,为市场主体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便利,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选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业务,切实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各地知识产权局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知识产权局服务处,联系人:何萍,联系电话:025-83279968。


附件:

1.各设区市商标代理机构明细(分发至各市)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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